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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26 阅读量:0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答:不能。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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