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如果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可以进入磋商环节吗?
答:《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有同行据此认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审查后供应商只剩2家的,磋商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面,理解错误比较多的是:什么是“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实际上,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只有单一来源仅限一家、公开招标提交招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只有两家经批准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以及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除这三种情形外,政府采购制度其他情形均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3家以上方可以继续采购活动。
因此,124号文规定应理解为: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在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