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较小(如几千元),供应商宁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也不愿以其它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单位财务也不愿接收支票、汇票等。对于法律规定及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如上冲突如何解决?银行转账是否属于非现金形式?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要全面、正确理解该法条:一方面,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非现金形式,不得采用现金形式,这是国家对支付结算制度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仅针对政府采购;另一方面,采购文件不可以限定非现金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形式,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非现金形式”采用了列举的立法方式,可以根据相关制度做“等”外解释,非现金形式不限于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银行转账也属于非现金形式。所以,该法条与政府采购实践不存在矛盾,不妨碍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