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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就能直接废标吗?不能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2 阅读量:0

6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一千九百六十九号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于22年8月8日开标,重庆海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世纪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中标。
但是参与本项目的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海方和世纪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海方和世纪公司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基本账户划出。财政部通过调查,在1月29日出具了1796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判定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到2月10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了废标公告,废标理由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这条法规规定了如果采购项目因为投诉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且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很显然,本项目的采购人并没有决定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而是选择了废标。
但是这个废标的决定又令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度不满,又进行了投诉,他认为仅仅因为被投诉造成的中标无效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这属于违法废标。
这一次财政部再次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自行废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九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BZB-GDXF-ZCGZ2022077

二、项目名称: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75号中阳信和水岸3-1-601

被投诉人1: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付家营路1599号

被投诉人2:云南务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昆禄公路口水电志达混凝土搅拌站二楼

相关供应商:重庆海方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世纪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称海方和世纪公司)

地  址:重庆市高新区高龙大道(延长段)377号6栋2层2-3号、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9-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海方和世纪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海方和世纪公司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基本账户划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中标结果无效,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财 政 部

2023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九百六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BZB-GDXF-ZCGZ2022077

二、项目名称: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75号中阳信和水岸3-1-601

被投诉人1:云南务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18楼

被投诉人2:昆明市官渡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付家营路159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法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自行废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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