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特定规模业绩做评审因素 项目惨被废标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2 阅读量:0
7月17日,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处理公告,光明区卫生健康局采购自动体外除颤仪项目招标项,本项目预算693万,于6月19日开标,项目计划采购330台自动体外除颤仪,这些设备可接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AED急救系统,每台设备都要有一个固定机器代码,可在手机上便捷查询安装位置,方便市民使用。
但是,投标供应商却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了质疑,质疑答复不满后进行了投诉。
投诉目标主要是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
在评审标准方面,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品牌完成过的330台以上的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对应得1分,最高得6分,没有不得分。


一、评审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产品品牌完成过的项目业绩(一份合同中自动体外除颤仪供货数量≥330台),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6分。
二、证明文件:
投标人同时提供①项目有效合同关键页和②中标公告(或中标通知书)及③验收合格报告的扫描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或提供不清晰导致无法判断的,不得分。
应商认为这属于歧视供应商的行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业绩的金额,但是规定了台数也属于变相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而合同业绩和营业收入相关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最后光明区财政局判定投诉成立,要求采购人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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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3〕18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3000061

  二、项目名称:光明区卫生健康局采购自动体外除颤仪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城安智慧传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294单元

  被投诉人1: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801

  被投诉人2: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科润大厦A栋13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城安智慧传播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城安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下称“被投诉人1”)关于“光明区卫生健康局采购自动体外除颤仪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061,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中设置“一份合同中供货数量≥330台或以上”的内容,属于变相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重点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一般技术参数响应情况”有多项技术参数指向性明显。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一成立,投诉事项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1.投诉事项一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事项二。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01层16-25号光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55-88212751),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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