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政府采购法》中的:“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包含乡镇的财政所(财政局)?
2.镇政府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遇到投诉应该由县级财政部门处理,还是由镇财政所(财政局)处理?
3.《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一些地方的功能区(园区)相对独立,市级人民政府也通过赋权给与其一定的权利,实际与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拥有的管理权限差不多。如果该条款最终通过,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能否在这一类独立的功能区(园区)设立单独的集中采购机构?
4.现实中遇到这样一个采购项目,A市D大学与B市科技局、B市所属的C区人民政府在C区共同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所,该科研所进行政府采购时,对该科研所采购活动具有监管权的应该是A市财政部门、B市财政部门还是C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层级的财政部门?
答:
1.“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包含乡镇的财政所(财政局)。
2.留言所述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问题,应根据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可由乡镇财政所(财政局)负责,也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3.留言所述设立单独的集中采购机构问题,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4.留言所述多单位共同成立的事业单位开展的采购活动,应由该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