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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必须都到齐后,才能开始评标工作吗?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创始人 发布时间:2023-08-26 阅读量:0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突发疾病,代理机构该怎么办?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评审专家相关的9个问题。


1.问:评审专家必须都到齐后,才能开始评标工作吗?


答:是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能开始评标。因此,评审专家缺席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


2.问:1000万元货物采购项目评审专家7人,采购人可以出2人吗?


答:可以。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本项目评委成员人数7人即符合规定,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 5 人;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即2人。


3.问:公开招标中,评审专家突发疾病,代理机构该怎么办?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调整情况,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问:抽取专家环节,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抽取4名专家,但是已经抽了3轮专家,现在只抽到2名,还差2名怎么办?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抽取评审专家之前,要充分熟悉和了解《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这个分类与我们想象的不是一回事,如“财务管理”在工商管理类,“会计”在金融类,若要选“财务管理”“会计”类的评审专家,在“经济管理”类是抽不到的。充分熟悉和了解《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分类,对抽取评审专家是有帮助的。


5.问:能否组织原来的评审专家协助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2〕69号)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6.问: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当评审专家吗?


答:目前的法律没有限制财政部门“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因此,财政部门的“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只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可以允许其入库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7.问:参与货物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参加该项目评标?


答:本国货物的采购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修改了论证专家回避的规定,如果随机抽取专家抽到了,正常组织即可。另外,组织论证时,就可以考虑让论证专家签保密协议以及公平评审承诺书。进口货物的采购不可以。


8.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吗?


答:正常情况下,评审专家只能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随机方式不满足的情形下,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是可以自行选定的。


9.问: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评审报告上签字是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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