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1889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消防救援大队礼州镇一级乡镇模块化消防站及安装部分项目”。
该项目预算395万元,去年12月13日开标中标金额376.65万元,但是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之一的贵州蔚蓝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结果不服进行了投诉,在评标中他因为没有出示中小企业证明函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该公司认为自己应该通过审查。
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必须出示的,因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那评标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行事有何不妥呢?
因为这一要求本身就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而中小企业对员工数量、营业额有明确的要求,必须低于一定员工人数的企业才能算中小企业,比如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如果招标时候强制要求所有供应商都必须是中小企业,那就意味着300人规模以上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这也就属于将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了。
财政部最后判定投诉企业的投诉事项成立,他们的投标应该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招标文件部分要求不合理,最后项目被勒令废标,且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资格性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