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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15 阅读量:0

8月18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其中明确,财政部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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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财政部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6号),对于“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财政部明确,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针对实践中存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单位等违法操作,以及滥用最低价中标等问题,财政部介绍了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优化评审机制的情况。

在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方面,财政部指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最低价中标是一种招投标方式,其中合同或项目的中标方是提供了最低价格的投标者。简而言之,选择中标方的决定主要基于报价的低高。这种方法在许多招标和采购过程中被广泛使用,尤其在需要严格控制成本的项目中,如政府采购、建筑工程等。

在各类招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这一方法强调选取报价最低的投标者作为中标方,以节约成本。然而,这种做法在实际应用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首先,质量问题。为了在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供应商可能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影响项目长期效果。过分关注价格可能忽视了质量、创新和可持续性。其次,恶性竞争。部分供应商可能不择手段地降低报价,甚至进行恶性竞争,损害市场的稳定性和合作伙伴关系。第三,忽视附加价值。最低价中标模式忽视了附加价值,如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创新能力,这些对于一些项目的成功同样至关重要。

平衡“最低价中标”的常用方法有:

一是综合评价标准。引入综合评价标准,除了价格外还考虑质量、可靠性、创新等因素。这有助于平衡低价和高质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限制底线报价。设定底线报价,避免供应商降至不合理水平。这可以保证项目的基本质量和可持续性。

三是分阶段招标。对于复杂项目,可以采取分阶段招标,首先评估技术方案和能力,然后再开启价格竞争,以平衡质量和成本。

四是鼓励创新。设立创新奖励机制,奖励在技术、可持续性等方面提供卓越价值的供应商。

2022年7月,国家财政部国库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支持国产、分散采购取消“限额标准以上”的限制、取消“地方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提法。同时,新增了“最优质量法”评审法、“创新采购”采购法、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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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新版政府采购法将直接改变当前国内采购市场以及医械采购模式。

现阶段,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对“最低价中标”的滥用进行严格监管,将利好所有医械企业,避免企业陷入“低价竞争”乃至“低质竞价”的“怪圈”和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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