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用招标投标法 采购人受到行政处罚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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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财政部发布2055号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对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原因是该采购单位在“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分析系统采购项目”中适用法律错误。本项目是去年8月10日开标的,预算180万,采购标的为自动微生物检测系统,为货物采购,招标公告显示,本招标项目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分析系统采购项目招标人为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招标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中科院属于中央机构,适用中央采购目录,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采购限额为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本项目180万确实在限额以上了。因此在今年7月,投标供应商之一北京壹诺维科技有限公司就进行了投诉,认为本项目应该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而采购人认为,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分析系统不在采购目录中,因此不算政府采购,最终财政部认定投诉成立。财政部认定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开展采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的规定。因此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零五十五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分析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E630100007603800800100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开展采购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财 政 部
2023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零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E6301000076038008001001
二、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分析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壹诺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综合科研楼四层4002室
被投诉人:青海思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号1号楼7楼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9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派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派克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陈家湾子4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2、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其投标不应被废标,派克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