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产生供应商,获取磋商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是否应该停止竞争性磋商或谈判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发布终止公告后,采购人是否可以自行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政府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重新采购?
答: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若有效响应供应商始终为2家,采购人可重新评估采购需求,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修改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采购适用的情形,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