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产品中部分配件使用进口产品,是否需要进行进口产品审批?
答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如果产品制造中使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如果采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采购货物项目中有部分为进口产品,请问进口产品达到多少起点后需进行专家论证?
答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品,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前,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
3.问: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接受进口产品采购的项目,是否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
答复: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国内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措施。
4.问:某项目采购清单中有一部分是进口产品,而且这部分进口产品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合法的)固定只有一个品牌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把这部分只有一个品牌的产品单独一个包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部分进行公开招标呢?或者说这些进口产品如果国内存在多个代理商,可以直接公开招标吗?
答复: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果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核心产品且仅有一个品牌,应当作为一个采购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核心产品,可以将其作为集成采购的内容进行一揽子采购。
5.问: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明确不接受进口产品。供应商所投的产品整体是在国内制造,该产品所使用的发电机可以采用进口产品吗?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发电机采用进口产品,那么该供应商的投标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进口产品是指最终产品,而非产品零部件。
6.问: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等进口产品按单价进行审核还是按预算总价(进口部分的预算总价无法确定)?
答复:采购人应当尽量细化预算,对于单价确定,数量不确定的进口产品,应当对进口产品的预算金额进行测算。进口产品的核准依据是进口产品的预算金额。
7.问:可以对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提起投诉吗?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质疑和投诉。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不属于上述投诉范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