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号令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后供应商可以对质疑事项内容(补充证据)进行补充吗?如果允许补充的期限是否和质疑期限一致,供应商质疑后撤销质疑,可以针对同一环节再次质疑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对质疑事项补充证据材料不属于提出新的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质疑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既不属于行政撤销的范围,也不同于合同义务,不存在撤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