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哪些项目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货物和工程项目是明确不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服务项目也只能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采购三年使用”。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也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2.问:“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如何报备采购计划?
答:报备采购计划的预算金额不同,会影响到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专家抽取的数量。按三年报备采购计划的,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专家抽取的数量,要按照三年的预算金额来;按一年报备采购计划的,则按一年的预算金额来确定采购方式及评审专家数量。
相对来说,按一年预算报备采购计划更为合理。如果按三年的预算报备采购计划,就相当于把明年和后年的预算都算进来,但因财政预算是年度预算,提前将后两年的预算加总报备采购计划,从预算层面来说,是不合理的。预算是一年一报批,只有在预算获得批复之后,采购项目才能进行下去。否则就是无预算就采购了。
3.问:“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如何签订采购合同?
答:一般来说,可以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也可以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采购周期必须限制在三年内,第四年起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一次采购三年使用”可以作为一种权力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时,价格能不能变动,也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据了解,目前,有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在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了类似约定:每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根据相关政策以及中标人服务质量与中标人续签下一年合同,但中标单价不予调整。
4.问:“一次采三年用”的服务项目,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450万元,评标委员会人数如何确定?
答:本项目标的虽是一年的预算450万元,但实际后续2年的预算900万元也共同完成了招标,因此应当认定真正的采购金额为1350万元。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
5.问:压减预算,“一次采三年用”服务项目如何避免履约风险?
答:某省博物馆采购保安和保洁服务,预算1200万元。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一年一签。合同履行一年后,因不可抗力因素预算压减,2021年保安和保洁服务项目预算直接降到了800万元。由此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采购人这个三年服务期限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原合同执行,采购人难以支付后续款项;如果降低合同金额而服务内容不变,中标供应商无法接受;如果降低合同金额的同时减少服务内容,又变成了另外一个新的合同。虽然采购人招的是三年的服务项目,但采购合同一年一签,实行的是分期交付、分期考核、分期付款的办法。
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是以预算有保障为前提条件的。预算压减,三年的合同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前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预算下调是基于不可抗力所做的重大政策调整,因此在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项目应该按2021年的预算安排,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