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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成立,此时投诉人撤回投诉,如何处理?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10 阅读量:0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内容部分成立,此时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但未说明撤诉理由,按照94号令第30条规定,也要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吗?成立的投诉内容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如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可参考财政部近日发布的第二千一百一十九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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