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造假,法院判了!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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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投标被发现
不仅被认定中标无效
还被处以罚款及两年内禁止投标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
A公司以代理销售商的身份参与某医院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的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招标文件明确标注投标规格。后A公司中标为供应商,中标金额105万元。2021年,某区财政局(下称“财政局”)收到投诉,称A公司中标机型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问题。经财政局调查核实,A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实际不符,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故作出《行政处罚书》,依法将A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15750元,两年内禁止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此外,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认为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使用无效营业执照,认定投标无效。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表述模糊,不能认定构成虚假陈述,且A公司在被财政局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况下,又以提供虚假资料为由被处以行政处罚,属于重复处罚,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法院审理
经核实,A公司中标产品性能指标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信息与其投标信息不符。A公司明知该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仍将投标规格表述为中标要求的规格参数,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意图。且经财政局向某医院、检测中心咨询后得知,上述技术参数明确,不存在歧义。据此,财政局认定A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具有事实依据。那财政局在认定A公司中标无效后,又作出行政处罚是否构成一事两罚呢?A公司中标无效是政府采购结果的体现,并非行政处罚。本案中,行政处罚源于A公司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作了虚假陈述,因此A公司中标无效和涉案行政处罚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属于一事两罚。财政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合法有据。法律解析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交易的制度性成本降低,采购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越发便捷,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但在现实中,部分投标人弄虚作假,破坏采购公平竞争环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A公司在明知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故意修改投标规格表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其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故被处以罚款且两年内禁止投标。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依据,虚假投标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刑法》《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投标人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虚假投标行为,不仅会影响品牌形象,烙上“不良信用”的记录,还会损害他人利益,扰乱采购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法条链接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两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第八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