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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采购和“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 ”有何区别?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29 阅读量:0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这两处“紧急”如何理解?


答:《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发生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与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所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有着本质的区别。


前者的实施基础是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逆转也无法克服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在采购时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后者的实施基础是发生了不可预见但还未达到不能逆转也无法克服的紧急情况,采购人在采购时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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