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 第七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湖北原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城建)局、交易(采购)中心:
为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前期试点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市(州)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县(市、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千万元以上,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章 评 标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定 标
第七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并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 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当重点考虑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选择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的开评标场所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鄂公管函〔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