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审因素必须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款禁止列为评审因素;不可偏离的实质性响应要求也不应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就出现无效投标的还可以进入评分的矛盾状态。满足实质性要求是有效投标的条件,如果再作为评分因素,则是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仅是不得分——两者矛盾。
2.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相对应,不得超出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来设置评审因素。在采购需求和商务条件中没有提出的要求,不能在评分标准中作为评分的因素.
3.评审因素必须是可以量化的指标,与货物、服务质量不相关或者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4.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并设置不同区间的具体分值。
此外,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不宜使用“优”、“良”、“中”、“差”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确需划分上述等级的,应在明确“优”、“良”、“中”、“差”所对应的具体评分标准基础上,明确“优”、“良”、“中”、“差”所对应的具体分值,不得设置为区间分值,以减少专家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