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3月1日前在参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提供原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提供了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7日 为确保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建筑业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凭原资质证书复印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资质资格信息,在2024年3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投标),视同于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642号 因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核准资质延续的部分企业,未及时收到资质证书原件。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1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因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有部分企业反映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未及时更新。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都可以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wjtz/t17828329.shtml 为保证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全省建筑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2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标投标)时,凭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资质有效,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视同已提供。 特此公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7日 原文链接: 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1/8/art_40689_4754286.html 2023年12月29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明确了三级资质换证和一级资质延续新增1年的选项。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2、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23年2月27日 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