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A公司、B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通过时,只有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或者评审后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假如A公司比B公司报价低或者得分高,就是A公司有机会成为中标候选人,B公司没有机会成为中标候选人。当A公司被发现构成虚假投标,取消了中标资格,若B公司本来报价第二或者得分第二的,永远无机会中标了吗?对B公司是否有失公允?
答: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如B公司未成为中标候选人,则不能被另行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下一篇:一文读懂!如何阅读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