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经常发生争议,有的争议通过异议、 投诉处理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能否不用提出异议、 投诉, 直接以民事案件起诉对方?
答: 招标人及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双方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但并非民事纠纷都可以由法院受理。
从民事诉讼法来讲, 只有列入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 法院才有权受理并作出裁判, 如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因招标投标活动引起的缔约过失责任、 确认合同效力两类纠纷以及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类招标投标专属案由的争议, 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有一些因招标投标活动本身产生的争议, 如确认招标投标活动无效、 评标无效、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或重新确定招标人、 重新招标等争议, 当事人产生纠纷不能直接通过异议、 协商等程序解决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的要求, 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司法裁决, 而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检举, 申请其予以解决。所以, 对于这些争议, 应当依法先行提起异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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