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印发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针对经营主体反映较多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了七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主要有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定标流程、信用评价、监管和服务、保证金管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笔者对新规进行了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点,供各位参考:
1.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等。也就是说甲方自主确定中标人不能抽签摇号抓阄,选谁中标是甲方的权利。确定谁中标后,过来签字就行。
2. 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以前有些地方要求外地公司在本地投标,需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本地的业绩、本地的奖项等等一些规定,现在不允许了,其实还是要真正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的建设。
3. 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制定标准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做成标准化的模板,以后什么类型招标直接选用什么类型的模板就行,甚至可能连评分办法都是统一的,无需太多的个性化,做到公平、公正。
4. 明确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没有法定依据不得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也就是取消信用分,不能用信用评价变相设立交易壁垒,减少这些设置条件目的就是一个,减少控标的程度。
来源:招标采购哪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