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又被告知废标,怎么办?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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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投标企业都会参与招投标活动,如果中标了,招标人就会向中标人传达中标通知书。关于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可以随便改变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很多投标人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性质,建设单位向中标人送达中标通知书,合同即告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