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中是否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历来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产生争议的原因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这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没有用“应当”的表述,也没有用“可以”的表述。因此,实践中有人理解成“必须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有人理解成“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据87号令的起草者介绍,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本意是“评标委员会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但在“评标委员会”之后加上“可以”的话,会引起其他歧义,所以只能作这样一种中性表述。
另外,《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隐含的意思是,如果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就不用出具授权函。
所以说,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评标委员会中没有采购人代表并不违反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放弃参加后,评标委员会缺少的成员由评审专家来补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来补充。
当然,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大背景下,还是提倡采购人代表参加,一是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衡,相互监督;二是可以体现采购人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采购人行使项目决策权,保证采购结果公平公正。
那么,采购人可以从专家库中寻找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吗?也是可以的,如果采购人觉得自己对项目不是很专业,可以委托评审专家行使采购人的权利,但需要事先告知评审专家,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专家的评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要由采购人来承担。
来源:招标采购哪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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