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项目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一个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业主自筹,其中出资比例为银行贷款67.57%、上级主管部门拨款16.89%、业主自筹15.54%。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吗? 答:不能单纯从资金来源来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应从银行贷款最终用什么资金还款去衡量。该项目中,银行贷款部分,最终还本付息还是需要由财政资金来偿付;妇幼保健院目前属于事业单位,其自筹资金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主管部门拨款自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因此,该工程项目三种资金来源的性质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答:不可以,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具操作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出租房屋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采购”的定义,所以不适用政府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这些概念早已经不存在。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什么是财政性资金,但是部分从业者依然认识比较模糊。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考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性质,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并不是考查其来源,而是看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动用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 法律依据:《预算法》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答: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财政部门给企业拨款,由企业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此时,采购人是企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可以不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如果是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然后再赠送给企业,那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答:判断是否通过政府采购,要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来进行判断。 国家机关的所有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标的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内控制度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答:第一,要看工会是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第二,要看使用的是不是财政性资金;第三,要看是否属于集采目录内产品或者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如果以上三条均满足,则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工会属于人民团体,是“团体组织”的一种,其所有资金也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采购的服装在集采目录内或者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就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合则应该按照内控制度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答:按照预算法规定,民主党派机关属于政党组织,视同国家机关,其全部资金均纳入预算管理,即财政性资金。民主党派机关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以及依法不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均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来源:投标人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