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很多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分不清楚“质疑”、“投诉”、“举报”的含义和区别,也不知道何时应该进行以上三项行为。今天达达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讲解。
一、质疑
供应商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就是提出质疑,质疑的程度比投诉轻,操作也比投诉方便。
1、质疑时间
质疑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主体
质疑主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都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质疑范围不同。潜在供应商只能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只是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那么便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
质疑误区
质疑误区很多人对质疑存在误解,简单列举几点:
①混淆了询问与质疑有些供应商不了解询问和质疑的区别,把询问当作质疑来提出,但其实二者有很大区别。
②把供应商反映问题当成质疑有些供应商名义上采用质疑(如写明是质疑函),却没有提出任何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意思表示、事实和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反映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因权益受损而提起质疑有着本质区别。
③把供应商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当成质疑供应商仅指出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未明确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这样的“指出”仍然是反映问题,不属于质疑。
有权提出质疑的情况
①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②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③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二、投诉
如果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招标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方对答复不满意,那么便需要申请投诉。
投诉时间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投诉须知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三份(若涉及2个以上有关供应商的,请根据所涉及供应商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投诉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含传真)、法定代表人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未质疑过的不受理)及事实依据,证据材料;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注意事项
①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向本办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具体委托权限。
②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中应写清采购活动经过,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投诉人应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明确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投诉书应装订成册,编上页码、加盖骑缝章;
③不属于鼓楼区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不予受理。
④投诉书用传真方式送达的,应立即用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原件。
三、举报
举报不限主体,也没有时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 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举报的作用并直接保障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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