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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中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虚假材料”?财政部国库司权威回复,请参考学习...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02 阅读量:0

导   读:

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利益的驱使,经常会出现一些供应商为了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违背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那么,针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如何认定及处理相关问题呢?下面,我们整理了几个关于财政部国库司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问题回复,一起了解一下吧!
问题一:政府采购项目,有ABC三家供应商来投标,中标公告后,B质疑C提供虚假材料。在质疑阶段,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由谁来判定?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

问题延伸

关于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3989-3487653回复时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实践中,一般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必须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


问题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事项时,是否可以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问题延伸
哪些可以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但是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即“无效≠虚假”。


问题三:某公司用某人员提供的假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证书在公开网站上查询不到,也未造成实际损害。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否能按提供虚假材料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供应商如认为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问题延伸
制造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表示不知情,有责任吗?
某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负责人认为,如果让财政部门举证投标供应商存在主观过错并予以处罚非常困难,而制造商又不是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财政部门无权予以处罚。针对此情况,财政部门一般都是认定投标供应商负有保证投标文件材料真实性的法定义务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四:对虚假材料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答复?是否需要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还是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


来源:招标采购哪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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