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问:非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吗?
答:不可以。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情形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问:某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且报价最低,可以成为中标供应商吗?
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文件中无论是否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如果是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那么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问:质疑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可以申请查看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投标文件包含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不能随意查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质疑函后,会进行查看,如果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并投诉后,财政部门在调查取证时也会根据情况进行查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三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问: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安排供应商代表拆封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问:公开招标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单独通知某个首次参加过投标的供应商吗?
答:不可以,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第二次公开招标时如果只通知了某个供应商,涉嫌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来源:招标采购哪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