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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却应用《招标投标法》被认定违法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7-20 阅读量:0
近日,财政部发布2382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机关2023-2024年度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本项目于今年年初开始招标,标的是为机关办公楼、公寓楼、警体馆、轮训队、轮训队警体馆等地的保安、保洁、维护保养等工作。保洁服务范围是支队(含轮训队)办公楼内除各办公室、备勤室、库房都在服务范围内;包括洗车房、修理所、洗衣房等地维护工作。负责楼外绿化维护及冬季室外的清雪工作。机关食堂、轮训队食堂的餐饮制作及卫生,属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项目,最后由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68万。
但是项目执行后受到了相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原因是本项目应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工作,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也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
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适用本法。
而物业服务明显不属于工程范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的政府采购目录,物业服务应该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政府采购法》。
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有效,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还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2020年-2022年经审查合格的审计报告,这属于变相的要求了供应商的经营年限,《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最后,鉴于项目已经执行,财政部判定项目违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八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1507000733009150

二、项目名称: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机关2023-2024年度社会化服务保障项目(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省冠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4号欧洲新城卢A座4单元负102号

被投诉人1: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南兴路

被投诉人2:内蒙古信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通河小区2号楼地-17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金泰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6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实施采购,适用法律错误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6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4年7月12日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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