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推行评定分离】本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非评定分离推荐中标候选人】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2、【评定分离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到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提供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的技术咨询建议。
3、【评定分离的预中标人确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预中标人。
【业绩认定】同类工程业绩应当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公布的数据为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除明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由投标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外,还应当要求投标人(申请人)提供四库一平台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1、【项目负责人陈述】招标人应当注重对项目负责人的考察,在资格预审中设置项目负责人陈述环节。
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陈述或陈述不通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申请。
2、【技术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对于未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技术标评审环节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技术方案等,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
答辩可以采取评分制或合格制,评分标准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答辩或答辩不通过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监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评标方法及适用范围】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房建市政工程,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六条【推行评定分离】本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建的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招标人应当选派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在职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确实无法派出的,应当申请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立即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合议时存在分歧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涉及否决投标人投标存在分歧的,认定票数应当超过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分别独立做出书面解释。
评标委员会发现违法行为,或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自主选择。
对于技术难度高、评审因素复杂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审查因素】资格预审审查因素应当以量化、客观、可查证内容为主,可以包括: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财务、业绩、信用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资格、陈述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可以采取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方法评审,具体评审标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采取合格制的,经评审达到合格条件的,均为合格申请人;采取有限数量制的,经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数量应当不少于15家。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15家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所有申请人均参与投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有限数量制的评审】资格预审采取有限数量制的,评审分值采取百分制,如设置无法提出可量化评审标准的主观审查因素,其总分值不得超过10分,单项分值不得超过3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陈述】招标人应当注重对项目负责人的考察,在资格预审中设置项目负责人陈述环节。
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机抽取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陈述。资格预审申请人数不超过20家,申请人全部参与陈述。申请人数超过20家,参加陈述的申请人数量=20+(申请人数-20)*20%。(数量四舍五入取整)
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陈述或陈述不通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否决其申请。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结果】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与投标,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六条【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审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各项评审因素如有一项不合格即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书面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内容。
招标项目已完成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七条【辅助核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辅助核实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资格、业绩、信用状况等内容,具体核实内容和方法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辅助核实工作应当客观、准确,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作出任何更改和倾向性评价。
核实结果应当由招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供给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核实资料应当作为评标报告组成部分留存。
第四章 综合评估法
第十八条【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资信和商务标的量化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评审采取百分制,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设定资信标10分,技术标不得超过30分,商务标不得少于60分。
第十九条【评标程序】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程序包括:评标准备,资格审查,技术标、资信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详细评审,评审汇总出具评标报告。
第二十条【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可以采用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形式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暗标的编制、密封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技术标文件,不得出现任何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技术标项目负责人答辩】对于未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技术标评审环节设置项目负责人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技术方案等,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内容做出实质性改变。
答辩可以采取评分制或合格制,评分标准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未按时参加答辩或答辩不通过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第二十二条【技术标评审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技术特点及施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鼓励招标人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设置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智能建造等评审因素。
第二十三条【技术标评审方式】技术标评审采取赋分制。将技术标各单项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划分不少于三个且不多于五个等级。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审标准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赋予分值,并明确各等级投标人的所占比例数和取整方法,评审方式可以参照附件。
招标人可以设置重点单项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人的重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同时存在最高和最低等级时,应当进行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资信标评审内容】资信标评审内容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同类工程业绩。其中:同类工程业绩包括企业、项目负责人两类。设定企业信用评价不得超过3分、企业同类业绩不得超过4分、项目负责人同类业绩不得少于3分,具体分值设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分值计算】企业信用评价分以开标当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信用评价得分和等级为计算依据,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参照附件。
第二十六条【业绩要求】同类工程业绩应当为已完成且质量合格业绩。企业同类工程业绩年限要求不得少于5年,年限标准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同类工程业绩不应当有年限限制。
同类工程业绩应当设定为可量化评审因素。招标人可以对同类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或者设置多个指标要求但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
第二十七条【业绩认定】同类工程业绩应当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公布的数据为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除明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由投标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外,还应当要求投标人(申请人)提供四库一平台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八条【商务标初评】商务标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工程量差异、材料价差、取费高低、严重不平衡报价等因素进行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询标。
第二十九条【商务标询标】商务标询标可以包括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主要项目价格和主要材料价格等内容。招标人可以使用计算通过商务初评的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方式确定询标基准,具体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条【商务标质询】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不合理、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与询标基准上下偏差幅度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超出幅度值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进行质询,评审是否低于其成本。
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对投标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一条【商务标评审】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使用方法,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计算商务标得分。有效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附件。
第五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二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评标程序及内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程序包括:评标准备,资格审查,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详细评审,评审汇总出具评标报告。
第三十四条【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技术特点及施工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因素和合格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技术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各项评审因素如有一项不合格即为技术标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当详述不合格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商务标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商务标初评,商务询标、质询,与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一致。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的有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使用方法,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由低到高排序。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询标的投标人不超过5名时,不计算评标基准价,直接对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及公示
第三十六条【非评定分离推荐中标候选人】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评定分离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到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提供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的技术咨询建议。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3名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评定分离决策机制】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机制,充分考虑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评定分离定标前考察】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定标前,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自行组织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参考材料。
第四十条【评定分离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在完成评标结果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场所召开定标会。
定标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四十一条【评定分离定标方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本着充分择优竞价的原则,合理制定定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定标方法可以采取价格竞争法、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或其他定标方法。
第四十二条【评定分离的预中标人确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预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招标人可采取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按照本条规定重新进行推荐,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审核】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对评标报告完成审核,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第四十四条【评标、定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在评标报告审核完成后,及时对评标结果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公示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评标、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中标结果公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3〕77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津建招标〔2014〕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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