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是行业普遍现象,那么我们估算概算中还计取该项费用吗?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包括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5、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招协[2015]026号)
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担,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约定。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双方可以参考该标准并应以实际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市场供需和物价变化为定价基础,结合招标项目规模、工程等级、技术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深度等确定代理服务费额度,使之客观合理地体现招标代理服务价值。
6、《合同法》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正是基于上述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那么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内容呢?
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具体数额标准或计算方法和支付办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否则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充分考虑变成空话,显失公平。
2、中标人支付的履行期限
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若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时间点在签订书面合同前,甚至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甚至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甚至强势要求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先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与投标保证金退还挂钩
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也是不合理的。
4、当中标人不支付、招标失败或政府采购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怎么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者因招标失败、政府采购废标未能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当然,通常情况下,在项目前期估算、概算中都会计列招标代理费, 因为并不是所有项目的招标代理费都由中标人支付,因此还是不能取消的
招标代理费计取时通常还是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计取,按工程、服务和货物分别计费。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