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招标文件不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投标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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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企业传输整治改造工程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本目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不接受法人的分支机构投标。”评审中发现,A 公司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A 公司以自己名义前来投标。《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招标投标法律并未禁止分支机构投标,只要是由法人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就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独立参加投标。
因此,如果招标人考虑项目实际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已明文限制分支机构投标,但仍有分支机构投标的,则其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主体资格的要求。
本案例中,投标文件明确表示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而 A 公司仍然投标,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规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情形下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制法人分支机构投标,但对于只向法人发放资质证书的项目,因分支机构无法取得该资质,故该类招标项目应将投标人范围设定为“法人”。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言,并未作出类似上述限制性规定,故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是否接受法人分支机构投标。未明确规定“只允许法人投标”或“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的,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来源:招标采购哪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