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是否需要征求采购专家意见?
答:是否需要征求专家意见,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自行判断,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确有必要,可以征求专家的意见。
2.采购文件要求财务审计报告无亏损,合理吗?
答:不合理。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亏损”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资信情况良好”的资信证明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利润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吗?
答:不可以。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根据财库〔2019〕38号文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资格条件不能更正,采购文件中资格出现了错误且已上网,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在采购公告原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该项目的终止公告,说明终止理由,然后,再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告。此前已经购买该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提出退还采购文件费用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满足。
5.供应商购买了采购文件未投标,可否质疑中标结果?
答: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能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因为没参加这些环节就未损害到其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6.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却未提供证明材料,可以拒收吗?
某供应商对某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没有提供依法获得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获得采购文件的方式是从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请问代理机构可以拒收该供应商的质疑函吗?
答:不可以。采购文件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潜在的供应商在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该供应商符合“潜在供应商”的条件,在法定的质疑期限内该供应商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答复该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7.采购文件中应载明哪些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8.采购文件中是否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答:采购文件不得限定非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潜在供应商通过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即可。
9.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是否可以全部交由采购人保管,采购中心需配合移交采购文件和采购活动记录?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