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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6 阅读量:0

导   读: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投标行业问答



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二)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三)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十四)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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