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智能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代理机构B于2024年7月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审形式为电子评标。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16日。
7月25日、8月16日、8月21日,代理机构B先后3次发布更正公告。在第二次更正时,代理机构更正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为8月10日-16日,第三次更正只更正了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正为2024年9月5日的10点整。
供应商A于9月4日对采购文件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了获取采购文件的回执单,回执单显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9月3日。
代理机构B认为,本项目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16日、2024年8月10 日-16日两个时间段, 9月3日已超过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A未在规定时间段内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认定供应商A不具备作为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的资格,所以对供应商A提出的质疑不予答复。供应商不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拥有质疑权利的,必须是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是否在规定时间段内获取采购文件,成为衡量供应商是否参与的唯一标准。财政部门了解到,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采购公告中设定好了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供应商只能在设定时间段内下载,如有更正公告,系统会直接推送给已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只要供应商登录系统,就会收到提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都可以下载采购文件。
供应商A能在9月3日下载采购文件,表明供应商A前期参与了该项目,9月3日下载的是更正后的采购文件,则9月4日提出质疑是合法合规的。财政部门判定代理机构提出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具备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的资格”说法不成立,投诉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时效的起算是“知道或者应知”,这是一种主观判断,如何落实到操作层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三条指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供应商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公告;另一种是供应商通过点对点的方式直接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获取。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提高,实践中,采购文件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供应商自行下载,下载即是收到,质疑时效起算日期为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之日。
但是实践中产生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譬如公开招标项目,公告时设定下载时限是5个工作日,上传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在正常情况下,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限是7个工作日,有足够时间在开评标前提出质疑。
发布有更正公告的情形则不同,有的供应商可能在更正公告前已经下载招标文件,做好投标文件,在临近开标前再登录客户端上传,这时会突然发现有更正文件,此时系统是可以下载更正文件的。那么,供应商在得到更正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该项目已经完成开评标,就会造成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发生在开评标结束后。
同样状况,也经常出现在政府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中,因为询价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在挂网3个工作日后就可评审,竞争性磋商项目在挂网10日后就可评审,供应商可能在截止下载采购文件时间的最后一天获取采购文件。
那么,往后再推7个工作日,这几种方式的采购项目都已完成评审,质疑同样会发生在评审结束后。这样可能会扰乱采购活动正常进行,并可能给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笔者认为,一是从源头上提高采购文件质量。在采购需求编制环节,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确保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在采购文件编制环节,代理机构应确保采购文件的合法性。
避免发布更正公告,在发布更正公告后,参与供应商都有可能在投标前一天才获取更正文件,导致质疑发生在开评标之后。二是延长挂网时间,即将挂网时间在正常公告结束之后,再延长7个工作日。
如询价采购,挂网3个工作日后,再延长7个工作日,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挂网10个工作日以上,确保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发生在开评标之前。
从态度方面考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能以逃避的心态面对质疑。无论质疑是否在质疑期内,供应商有无权利对项目质疑,都应该重视质疑的内容。如果质疑内容成立,就算采购项目完成,供应商没有质疑投诉权利的,也可通过举报等途径推翻采购结果。
因此,面对质疑,应积极与供应商沟通,如果质疑内容正确,就如实改正采购文件;如果内容不实,就积极与供应商沟通,也可避免后续发生投诉行为,影响采购的正常进程。(作者单位:四川省广汉市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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