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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不满足需求 能否重新采购?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7 阅读量:0

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怎么办?投诉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合同已履行,后续怎么办?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一个视频了解采购结果相关的4个问题。


1.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需求怎么办?能否重新采购?


答: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很复杂,不能一概重新采购。首先要强调的是,采购结果依照“三公一诚”原则,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得出,若不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是因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专业、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或需求不明确导致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可以推翻采购结果。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导致采购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重新采购等措施。


在招标采购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也可以重新采购。


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项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经过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医疗设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为原装进口医疗设备,国内产品中标,采购结果有效吗?


答: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不得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标的为原装进口医疗设备,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限制了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对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在该项目中,投标无效的供应商中标,究其原因,是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外的规定进行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采购结果无效。


3:采购结果技术参数与实际需求相差太多,无法入库怎么办?


答:固定资产入库应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流程进行。发生上述“采非所需”的情况,可能是因为:1.采购需求指标设置不科学,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未能平衡,综合评价仍得高分。


原先的采购预算做得不准确,按照原预算金额在采购当时已无法买到目标产品。3.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瑕疵或问题,导致采购资金的效益未得到充分发挥等。


属于前两种情况的,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产品进行验收。如果属于第三种情况,则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4.投诉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合同已履行,后续怎么办?


答: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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