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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评标委员会评分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可以吗?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27 阅读量:0

汇总评标委员会评分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可以吗?


答: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可参阅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 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五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第七款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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