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供应商依法履约,采购文件可以约定“人工成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70%”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能设定最低限价。
要求“投标人做分项报价时,人工成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70%”以及“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价格竞争,都属于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情形。
某市有一个通报案例,一个购买专业人员服务的项目,在商务要求中设置权重为25%的“人员费用合理性”评审因素,并要求工资福利应不低于92%,管理费应不高于12%。针对这个规定,财政部门认定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
那么,为什么严令禁止设置最低限价?供应商恶性竞争,以低价谋取中标,中标后却又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是采购人非常头疼的问题,设置了最低限价可以解决低价中标不能履约的问题,不是挺好的吗?
设定最低限价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能会利用设定最低限价来控标,曾经有个采购预算为100万元的项目,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为99万元,最后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分都基本相同;设定最低限价也会使供应商围标、串标更加方便。设置最低限价,会导致价格评审因素作用的减弱,诱导供应商哄抬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