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能否直接购买岗位?中小学能否开展教育服务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
1.某采购项目,既有服务,也有工程,工程和服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分割不便于管理,是否可以打包一起按服务采购?是否会违反《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严禁将建设工程和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形成隐性债务”的相关规定呢?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既包括工程也包括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分割的应当尽量分割,不得将其打包作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2.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能否委托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劳务派遣招聘,国企能否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能否直接购买岗位?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不得购买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购买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采购服务类项目,能参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要求执行吗?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应当为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不能适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
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无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参公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
5.某政府单位有公车但没有司机,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驾驶服务,即仅租用司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不允许购买劳务派遣人员,学校能否购买此项服务?老师的课时费和奖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确定购买标的金额?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
7.102号令规定事业单位不是购买服务主体,中小学校能否开展教育服务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由国家机关实施的部分服务采购。事业单位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但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采购所需服务。
8.《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里有房屋租赁服务,那么某政府单位因办公场所不够,租赁企业房屋作为办公场所,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办公场所租赁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