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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必须具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合理吗?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7 阅读量:0

1.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必须具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合理吗?


答:不合理。一个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这样的业绩要求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以改正。(学校维修改造与小区等维修改造无本质差别


2.某项目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保税区改革内容研究相关业绩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个市级及以下保税区改革业绩得2分,最高10分,每提供一个省级保税区改革业绩得3分,最高12分,每提供一个国家级及以上保税区改革业绩得5分,最高得25分。本项最高为25分,上述所列政府采购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存在排他性?


答:该案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纠正。首先,业绩限定在保税区改革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最高得25分分值设置过高。同类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分值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10%)。


3.限定同类业绩的金额达到400万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特定金额业绩不可以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4.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的情况,如果属实则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


5.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应确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6.投诉处理中,业绩真伪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证明还是由投诉方举证?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投诉书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7.“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样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另外,将业绩限定为政府采购业绩也不太合理。


8.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使用乙公司之前的业绩作为自身业绩投标吗?


答:乙公司此前的相关业绩可以算作甲公司的业绩。同理,乙公司如在近三年内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甲公司也要相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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