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如何划分采购包才算合规、科学、合理?
答:政府采购制度中“采购包”在含义上近似与工程招标中的“标段”。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会涉及多个采购内容,将它们逐一拆分后就形成很多采购包。“采购包”和“合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呢?每个“采购包”都对应一个合同,“合同分包”则是整体签一个合同,把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的部分分给他人。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赋予了采购人划分采购包的自由裁量权。十七条还明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要明确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也就是同一项目下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等是可以不一样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逐个确定。
至于业内争议较大、各地财政部门处理结果不一的“兼投”“兼中”问题。22号文也要求采购人在采购实施计划中,就必须对是否允许“兼投”、“兼中”进行明确,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对每一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等进行明确的,极有可能导致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而停止评标。如果事先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兼投不兼中”,则应当视为允许“兼投兼中”,采购人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