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
一直以来,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是行业普遍现象,那么我们估算概算中还计取该项费用吗?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
2023-04-25
分公司可以投标吗?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对于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对于一般项目(例如不要求资质的项目),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详见下表。对于工程施工项目,不允许分公司投标,因为工程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分公司不能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对于一般项目,可以允许分公司投标,但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某电子智能
2023-04-25
五大应标技巧01解读标书通读标书至少2遍,理解标书需求,结合企业纸质和产品能力做到心中有数,每个评分项能拿多少分,特别是客观分能拿多少分,必要的证明那些有,那些没有,没有的能否PS,尽快找相关人员落实,不要等到最后和标书再提意见,那会变成借口。主观分理解得分框架,进行相应的目录设置。02目录规划文档结构构思阶段,文档目录应该怎么规划?一般情况,在必选文件对于技术分册的目录是由描述的,目录名称,针对
2023-04-25
认定方式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和发送投标文件有构成串通投标的重大风险串通投标行为存在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等问题,而为了应对该问题,在立法层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除了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五种情形外,还在第四十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但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之时,招投标电子化方兴未艾,并且,相比于传统招投标活动,电子化的招投标在招标文件制作、投标形
2023-04-25
一、法律、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二、部门规章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2013年修正)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5月1日)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
2023-04-25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研究提出了2023年工作打算。一、2022年工作进展和成效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2023-04-2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记者根据各省最新出台或正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梳理,供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01北京《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4-25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关于竞争性磋商报价环节的10个问题工程建设领域参建单位必须了解。1.问:竞争性磋商项目成交结果公布后,被其他供应商质疑,理由是:磋商小组对某一
2023-04-25
某部属医院物业项目招标,在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此项设置的目的在于证明人员确实是在该公司工作。项目顺利招标完成。两年后此项目被中央审计组审计,审计指出资格条件中的《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已经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评审因素再次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
2023-04-25
政府采购工作中时常有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导致采购活动受阻。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相关的法规条文如何理解?本期小采为您精选4种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的处理方法,请看财政部官方解答。01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可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吗?问:某项目如果采用询价、谈判或者磋商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购过程两次招标都只有一家供应商投标,采购人是否可以决定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几次招标都只有
2023-04-25
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和回复。我们整理了全文,供相关从业者参考。文末附相关文件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留言选登汇总Q14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类是否可以直接发包?国家发改委发的16号令规定: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何发包,没有规定。问:招标人是否可以直接发包,或者按财政采购的有关法律规定,采用
2023-04-18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投标文件盖章或签字不符合要求而被废标的情况经常发生,甚至有时还会因此造成招标失败。有些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多个指定位置盖章或签字,或者同时盖章和签字,有些甚至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每一页上都要小签。关于盖章,招投标法规没有具体的标准,招标文件也不会对投标书盖章做详细的要求,所以盖章环节都是投标人在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其具体方法已成为投标行业中的常识。盖公章的七个要点1.
2023-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
2023-04-17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又公布了第五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8起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8起案例中,有1起串标案如下:2022年7月,江西某建企在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技术标目录注明有“陪标”字样,涉嫌串通投标,涉及金额2084.16万元。2022年8月,经调查核实,江西某建和宜春某建企串通投标行为属实。处理结果:对2家公司各处16.67万元罚款,对该两家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各
2023-04-17
1.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不得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财政部回复:“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2.带有金额的业绩不能作为评审条件
2023-04-15
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一直为行业热议,低价中标者也备受质疑。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因此,项目质量水平,可能的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人民日报》发布评论文章,对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不良现象,提出批评。产品既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
2023-04-15
01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咨询内容1“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如何理解,这种“能够”是否包含采购人的子公司“能够”?2以发展集团为例,旗下有建筑子公司,若发展集团自筹自建项目可否不进行招标直接委托旗下全
2023-04-15
在2023年,中央及各省市都将执行怎样的采购政策?小编为大家盘点中央以及多个省份最新采购政策,建议收藏!其中17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
2023-04-15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呢?我们从不同渠道整理了10种情形的权威答复,供参考。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算不
2023-04-15
非保密项目,资格条件要投标人提供涉密资质,可以吗?答:不可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